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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第19條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9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轉調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或核定釋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能完成轉調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前項轉調作業期間,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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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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