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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第18條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8條
用人單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依本條例
第十八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申請轉調者,應檢具申請文件、轉調原因佐證資料及役男釋出意願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並審查通過後,得依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意願,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提供其他用人單位進行洽談及申請接收進用。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十八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依職權轉調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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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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