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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訓儲費繳納標準 第2條

用人單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其繳納計算公式如附件一、二。 依前項計算公式核算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金額及其金額調整時之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辦理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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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