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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訓儲費繳納標準 第3條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其始月或末月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以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算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經轉調或改服一般替代役致於用人單位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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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