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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訓儲費繳納標準 第4條

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採預繳制,用人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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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