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 第3條

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3條

研究人員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得兼任新創生醫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並得領取兼職費。 研究人員依前項規定兼任職務者,於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兼任職務合計不得超過四個。 研究人員如為學研機構首長,兼任第一項職務應經學研機構之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之兼任職務及第二項之兼職數目,其他法規較本辦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