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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4條

研究人員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得以其貢獻之研發成果,技術作價投資取得新創生醫公司之股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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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