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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製改良省水器材及設備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省水器材及設備,指研製改良之用水或控水器材及設備,使能 較市售同功能產品節水效率達百分之十以上之產品。其性能如有國家標準 者,應符合其規範。 前項省水器材及設備之範圍如左: 一、家庭及公共給水省水器材及設備:馬桶、馬桶水箱節水配件、小便器 、洗衣機、洗碗機、水龍頭、空調用水設備、節流閥、蓮蓬頭及自動 洗車機。 二、工業用水器材及設備:給水流量控制器、冷卻用水省水設備及洗滌器 材。 三、農業用水器材及設備:農業用水給水噴頭、抽水設備及給水閥。 四、其他經審議小組認定具節水效率之省水器材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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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