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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製改良省水器材及設備補助辦法 第4條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國公司,研製改良省水器材設備或研發產製省水器材、 設備符合節水效率及輕濟效益者,得填具申請書及成果報告,向本局申請 補助研製改良費用。但已依本辦法或其他獎勵辦法補助者,不再予以補助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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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