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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製改良省水器材及設備補助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研製改良費用,經審議小組評定符合經濟效益,且節水 效率在百分之十以上者,由本局依左列規定標準核定補助。但最高得補助 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 │ 節 水 效 率 (%) │ 最 高 得 補 助 金 額 佔 總 研 製 │ │ │ 改 良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 │ ├──────────┼─────────────────┤ │十以上未達二十者 │二十 │ ├──────────┼─────────────────┤ │二十以上未達三十者 │二十五 │ ├──────────┼─────────────────┤ │三十以上未達四十者 │三十 │ ├──────────┼─────────────────┤ │四十以上未達五十者 │四十 │ ├──────────┼─────────────────┤ │五十以上者 │五十 │ └──────────┴─────────────────┘ 前項經濟效益之評定標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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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