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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1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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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