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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4條

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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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