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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129條
第 三 章 破產 › 第 五 節 調協
破產人於破產財團分配未認可前,得提出調協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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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協」的其他條文
第130條
調協計劃,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清償之成數。二、清償之期限。三、有可供之擔保者,其擔保。
第131條
破產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一、所在不明者。二、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三、…
第132條
調協計劃,應送交破產管理人審查,由破產管理人提出債權人會議。
第133條
關於調協之應否認可,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均得向法院陳述意見,或就調協之決議提…
第134條
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應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為必要之訊問,債權人會議之…
第135條
法院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調協條件公允,應以裁定認可調協。
第136條
調協經法院認可後,對於一切破產債權人均有效力。
第137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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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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