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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39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9條
第 六 章 起重裝置
船方應於船上起重機具之駕駛台,或動力驅動之輸送帶頂端,設適當護柵或護圍,並設置安全通道。 前項通道為扶梯者,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梯之二邊應延伸至超越駕駛台適當長度或提供適當把手。 二、駕駛台之踏腳位置應保持淨空。 三、垂直豎立梯之長度超過三十公尺者,應每隔十五公尺至少設一休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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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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