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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第7條

各礦按第二條每年提出之保安費,除照第三條支用外,如在年終尚有結存 餘額,應轉入次年度帳內,與次年度應提出之保安費一併支用,不得抵沖 次年度應提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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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