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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第6條

保安費之收支,由各礦工會或員工推出代表,按期稽查,並得對其用途就 第三條所列範圍視各礦實際情形,建議支配之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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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