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 第100條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0條

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之廢棄坑道、採掘跡或其他場所,礦場負責人應採取緊急之填充及封閉等措施,並應注意其回風不流經其他工作面。
AI 白話解釋
← 第99條看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0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