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 第101條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1條

坑內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礦場,礦場負責人應將下列事項詳訂於礦場安全守則: 一、採掘方式。 二、可能發生自然發火地區之處理事項。 三、處理採掘跡應注意事項。 四、直接或間接滅火時,應注意事項。 五、善後處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0條看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0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