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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9條

回採礦柱時,礦場負責人應先確認無危險後,始得派熟練之作業人員為之。主要坑道回採礦柱時,並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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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