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 第169條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9條

下列可能發生火災之設備或場所,必須動用明火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在場督導、檢查,並經確認安全後始得實施: 一、油氣輸送、灌裝、儲存設備及其附件。 二、油管溝及地面輸油氣管兩旁、泵房、灌裝間、灌車台、油類倉庫等。 三、海域探採作業場所。 四、其他有油氣存在或堆有可燃性物質之設備或場所。
AI 白話解釋
← 第168條看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7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