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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7條

發生災變時,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非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但為急救、搶救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礦場負責人應繪製災害狀況圖,以備主管機關派員調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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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