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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5條

各類礦場其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資格,應分別取得。但已取得其中一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經主管機關他種類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合格者,得擔任該他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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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