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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6條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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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