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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7條

礦場負責人應指派礦場安全管理員一人,擔任礦場安全主管。 礦場負責人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督察員資格者,得兼任(或兼代)礦場安全主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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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