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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規定之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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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視其溫濕條件狀況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一、附圖甲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第4條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之通風,依作業面人數、有害氣體、礦道掘進深度、溫濕條件等妥為設計,並符合下…第5條雇主對坑內照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供應勞工使用合格有效之帽用安全燈,其照明在照度計貼近帽…第6條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之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百萬分之五十時,應立即使作業勞工退避至安全處所,並予標示…第7條雇主對於坑內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應保持在百分之十九以上,如低於百分之十九時,不得使勞工在…第8條雇主應於適當場所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第9條雇主應於坑外適當場所設置更衣櫃、盥洗設備及浴室。浴室內並應經常供應充足溫水及肥皂等清潔用品。第10條雇主應於坑外適當場所依下列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明顯標示之…第11條雇主在發爆產生之粉塵或有害氣體未沖淡至容許暴露標準以下前,不得使勞工接近該作業場所。但戴用適…第12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坑內作業時,應置備不滲透性工作鞋,並使勞工確實使用。第13條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每週應確認其通風量一次以上,並採必要之措施。其採用自然通風之坑內作業場所…第1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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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