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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 第2條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規定之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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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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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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