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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展限申請案因礦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駁回後其損失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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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損失項目如下:一、礦業用地租金、已繳納之礦業權費、探礦、開採構想書…第3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租金及費用,應依礦業權年限扣除生產期間後,按所剩餘期間之比例予以補償。前…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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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