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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38條

第 二 章 礦業權 › 第 三 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礦業權者對於核准之礦區申請減區、合併、分割時,應檢具申請書、新舊礦區圖及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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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的其他條文

第39條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需掘進鄰接礦區時,得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並附礦牀說明…第40條礦業權之移轉,應以書面,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一、因繼承而移轉者,由繼承人申請。二、因…第41條礦業權者、礦業權者之法人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三百…第42條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一、礦業權登記後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第43條礦業權除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消滅登記:一、經主管機關…第44條礦業權被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原礦業權者應於消滅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自行處分其財產設備。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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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