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礦業法
› 第43條
礦業法 第43條
礦業權除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消滅登記: 一、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或廢止礦業權。 二、礦業權者於礦業權有效期限內自行申請廢業經核准。 三、礦業權者未依規定申請展限,其礦業權期限屆滿。 四、礦業權者依規定申請展限,經主管機關駁回或自行撤回,其礦業權期限屆滿。 採礦權辦理消滅登記時,應併同辦理抵押權消滅登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2條
看 礦業法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