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礦業法
› 第52條
礦業法 第52條
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依法使用他人土地: 一、開鑿井、隧或探採礦藏。 二、堆積礦產物、爆炸物、土石、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 三、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 四、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氣管、油管、儲氣槽、儲水槽、儲油池、加壓站、輸配站、溝渠、地井、架空索道、電線或變壓室等。 五、設置其他礦業上必要之各種工事或工作物。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1條
看 礦業法 全文
第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