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業法 › 第56條

礦業法 第56條

礦業用地經使用完畢後,礦業權者或原礦業權者應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礦場環境維護計畫、礦場關閉計畫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實施整復及防災措施。 租用或通過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完成前項措施後,仍有損失時,應按其損失程度,另給與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相當之補償。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礦業法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