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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7條

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法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 前項法人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第一項礦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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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