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業登記規則 › 第35條

礦業登記規則 第35條

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有關應更正內容之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書圖文件各二份。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