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礦業登記規則
› 第34條
礦業登記規則 第34條
礦業權申請加入或退出合辦人,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礦區圖五份。 三、原領採礦執照及礦區圖。 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 五、新合辦契約。 六、礦業合辦人全體議決書,應載明全體同意之議決結果。 前項合辦之礦業,其礦業合辦人之退出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由退出之合辦人或其他合辦人提出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合辦人之繼承,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繼承人與其他合辦人共同申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3條
看 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