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業登記規則 › 第44條

礦業登記規則 第44條

為礦業權設定或變更之核准者,其礦區圖應由主管機關蓋印後,留存並發還申請人一份;除海域礦區外,並應副知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份。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礦業登記規則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