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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43條

礦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或本規則規定之各類申請案。 二、申請人資格不符本規則第二章各項礦業申請案之規定。 礦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一、未依本規則規定檢具書圖文件或內容有誤,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未依礦業規費收費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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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