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第3條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前條之資料種類如下: 一、露天礦場(含已廢業礦場)之採掘場、捨石場、採掘殘壁及採掘跡地之位置、高度、範圍、開發年代及原堆置方式。 二、石油天然氣之生產井與廢棄井之位置及深度。 三、煤礦與地下礦場之開發中與已廢棄坑道之位置、深度、範圍及斷面大小。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