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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16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盥洗室,其衛生設備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數量並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大便器:幼兒每十五人一個。 二、小便器:幼兒每十五人一個。 三、水龍頭:幼兒每十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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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