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 第12條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12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政策及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計畫及編訂經費預算,並積極推動。 前項配合政府政策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設施建設: (一)新(修)建社區活動中心。 (二)社區環境衛生與垃圾之改善及處理。 (三)社區道路、水溝之維修。 (四)停車設施之整理及添設。 (五)社區綠化及美化。 (六)其他有關公共設施建設等事項。 二、生產福利建設: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設置。 (二)社會福利之推動。 (三)社區幼兒園之設置。 (四)推動社區產業發展。 (五)其他有關生產福利建設等事項。 三、精神倫理建設: (一)加強改善社會風氣重要措施及國民禮儀範例之倡導及推行。 (二)鄉土文化、民俗技藝之維護及發揚。 (三)社區交通秩序之建立。 (四)社區公約之訂定。 (五)社區守望相助之推動。 (六)社區藝文康樂團隊之設立。 (七)社區長壽俱樂部之設置。 (八)社區成長教室之設置。 (九)社區志願服務團隊之成立。 (十)社區圖書室之設置。 (十一)社區全民運動之提倡。 (十二)社區災害防備之演練、通報及宣導。 (十三)其他有關精神倫理建設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