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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 第6條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6條
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且通知受評者,並公布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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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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