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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 第7條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7條
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並得酌給獎勵金。 評鑑結果列為丙等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經營管理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時,其為民間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運核准,並依本法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接管該社會住宅;其為受主管機關委託經營管理社會住宅者,依委託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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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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