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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工作人員之解聘(僱)由理事會通過後解聘(僱)之。 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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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