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第7條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工作人員之薪給支給基準、福利事項、保險、資遣、退休或撫卹等有關事項,不得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由社會團體視其財務狀況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