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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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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1條
社會團體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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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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