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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之會計報告,應包含下列表冊: 一、收支決算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基金收支表。 前項會計報告之格式如附件一。但年度決算總收入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之社會團體,其會計報告格式得以附件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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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