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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條

社會團體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調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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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