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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7條

會計憑證種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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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