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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8條

被付懲戒人請求覆審,應附具覆審理由書向原懲戒之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提出;本法第十七條之三第三項所定期間屆滿未請求覆審者,即為確定。 覆審理由書已逾前項法定期間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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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