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23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3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其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其他懲戒,由各該執業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