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24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應將懲戒決議及執行情形刊登政府公報,並副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及執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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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