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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32條

第 五 章 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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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31條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社會工作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第33條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第34條社會工作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35條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第36條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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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